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住宅区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住宅区应逐步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住宅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办法规定、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管委会的委托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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