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有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二条 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庆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区内的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交;
(八)业主在本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公约在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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