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移交住宅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供热、供气管道、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房屋本体为单位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人为造成俊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的供水、供电、煤气、通讯、供热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热、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 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五)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聚众喧闹;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嗽叭;
(八)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经营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行业;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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