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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新《物业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58        返回列表


    建设单位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对共有配套设施建设缺项,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物业使用、维护中产权不清、规定不明,存在较多矛盾;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损害业主利益情形时有发生;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无法实行物业管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似一把“利剑”,助乌鲁木齐物业管理行业清除以上种种顽疾。
    4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将受到重罚,其中最高罚金高达50万元。

    物业管理的混乱,给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少麻烦和纠纷,对于《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首府立法部门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从2010年9月6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到10月8日草案修改稿在媒体公布,公开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再到10月18日召开专门的立法听证会,以及相关部门远赴多省市学习经验,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经过多次论证修改,2010年12月23日终获通过,并于今年3月25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在建设小区时就没有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导致许多小区在物业管理上先天不足。《条例》对此作出规定: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同时,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门、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得擅改住宅用途和共有设施

    明明是居民楼,却被业主改成了棋牌室,夜深人静时依然在大声喧哗,成了扰民的“毒瘤”。在乌鲁木齐的许多居民小区,都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

    《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这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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