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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三大理由
2015-03-09IP属地 火星74

目前,物业服务纠纷案数量居高不下,部分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以30%的速度逐年递增。除了物业公司催讨不力、少数业主故意不交物业费外,业主存在认识误区是重要原因。市一中院的唐建芳法官提醒,一旦签订了合同,且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业主就要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物业“不作为”引发拒交

每到雨天,长宁区李先生家的墙体就会渗出水迹,时间一长,屋子里多个部位出现墙壁发霉、粉刷物大面积掉落等情况,西房间、客厅、窗台等多个部位都有此类情况。虽然他早就把这个情况反映给物业,也应物业的要求交了200元材料费,但物业一拖就是两年多。一怒之下,李先生拒交物业费“抗议”,却意外收到法院传票——他被物业公司告了。

法庭上,李先生称小区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官点评】 即使物业管理企业某些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明显差距,也只能成为业主要求减收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而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在审理中,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确有瑕疵,法院将酌情减免部分费用,但大部分情况下,业主还是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模糊引争议

刘女士是柳营路某小区业主。除了物业管理费、保洁费等,物业公司还以每月每平方米0.4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运行费,称这费用包括电梯电费、泵房电费、电梯保养及修理费、电梯管理人员开支等。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运行费中,水泵电费计算有误,因无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故电梯管理人员开支不应收取,电梯保养、修理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按实结算,返还每名业主运行费结余款2000元左右。法院审理后,判令物业公司向刘女士返还1000元。

【法官点评】有的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收取和使用方面,未将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物业费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当业主提出质询,也没有给予及时答复;部分物业公司不注意提供服务的方式方法,言语简单、态度粗暴,致使业主心生反感,拒交物业费。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收费标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同时,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及时公布支出账目。

房屋空置不构成抗辩理由

几年前,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一间112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办公,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21元。2008年6月开始,李先生的房屋空置,他就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李先生房屋空置时,物业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合同也明确约定,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须定期缴纳各项费用。最终,李先生被判补交物业费3.6万元。

【法官点评】由于各种原因,不少业主在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并未入住。但是,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已为其提供了相应服务,业主有义务交纳物业费。

业主还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自己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不用交物业费。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企业无需再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另外,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均未订立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事实上接受了服务的,就应缴纳相应费用。